标题:九年讨债无果!山东债权人追讨百万设备工程款,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殡仪馆以“等拨款”为由拒付,呼吁最高法,中央巡视组重视
导语: 一笔355万元的设备工程款,拖了整整九年。供货方已拿它抵债,追债方手持法院调解书,却因付款条件写着“等项目资金到位”,至今分文未获。这背后,是合同条款的陷阱,还是事业单位付款机制的沉疴?
正文:
2017年,内蒙古奈曼旗殡仪馆向河北一家企业采购环保设备,欠下355万元设备工程款。合同约定:“待项目资金申请到位后付款”。 谁也没想到,这短短一句话,成了日后漫漫讨债路上无法逾越的高墙。
三角债困局:供货方欠款,拿殡仪馆的债权抵债
设备供货方——秦皇岛海涛公司,因另一起股权纠纷,欠了山东债权人王海军1600万元。2019年,为偿还债务,海涛公司向法院提交财产清单,将其对奈曼旗殡仪馆的这笔355万元债权,白纸黑字列为“到期债权”,同意用于抵债。 法院随即向殡仪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。

九年拉锯战:资金“永远在路上”,付款遥遥无期
面对法院通知,奈曼旗殡仪馆出具《情况说明》,承认债务,但表示:“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尽力协助执行。”
这一“待”,又是五年。从2017年签约至今,九年过去,项目资金始终“未到位”。殡仪馆在庭审中甚至表示,设备一直闲置,“可以退回”。
王海军无奈,以“债权人代位权”起诉,要求殡仪馆直接向自己付款。他认为,九年不申请、不付款,属于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,债权应视为到期。他还援引国家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指出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,相关“背靠背”条款应属无效。
法院判决:合同条款“神圣”,债权人诉求被驳,血本无归
然而,一、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王海军的诉求。二审判决理由是:债权虽已到期,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,驳回上诉。
二审法院审判长陈某婷,审判员王某玫,金某认为,海涛公司向法院提交债权抵债的行为,仅是程序性操作,并未改变实体合同约定。王海军也无法证明“项目资金已到位”。至于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因其施行时间晚于合同签订,法院未采纳其溯及力,法律规定却成了空头文件。
争议焦点:是合理约定,还是无限期拖延的“保护伞”?
此案暴露出几个尖锐问题:
1. “等拨款”条款,是否成了事业单位拖欠货款的“万能挡箭牌”? 付款条件完全依赖于不确定的财政拨款,且无期限约束,让债权人的利益处于完全被动状态,355万元设备工程款打水漂。
2. 国务院三令五申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,此类条款是否架空政策? 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明确限定了付款期限,但实践中,此类历史遗留的“背靠背”合同,如何与现行法规衔接?
3. 当供货方自身陷入债务危机,用此类债权抵债时,接收方是否永远无法兑现? 形成了“三角债”死结,损害了链条末端的债权人利益。
结语:
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要求,清理拖欠企业账款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,事关千万家庭生计,必须高度重视、持续加大力度。
一笔清晰的债务,因一纸“附条件”的合同,纠缠九年,至今悬而未决。它拷问的不仅是契约精神,更是相关主体在签订、履行此类高度依赖外部资金的合同时,是否应秉持更大的诚信和勤勉义务。王海军的追债之路,或许暂时画上了法律的句号,但此事留下的问号,值得更多关注与思考。
(责任编辑:威展小王)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