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他们说给我发工资的公司有好几家,说我在外面兼职,可发工资的那七八家,老板不都是贾兴亮一个人吗?"
说出这句话的,是内蒙古天时机械有限公司的的一名无故被辞退的职工苏先生。2023年11月他入职,一直兢兢业业干活却遭公司无故辞退,在最近刚开完一次劳动仲裁庭会上。他听到对方律师抛出一个让他哭笑不得的说法——"苏先生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,你看,好几家公司都在给他发工资,说明他在好几家任职。"
公司以此为由,拒绝承认他是"他们公司"的员工。
工资流水里的"魔术":七家公司轮番上阵
翻开庭审提交的证据,当事人的银行流水确实"热闹":2023年11月入职以来,给他发过工资的主体至少有7家。
最早的一笔,是法人贾兴亮个人账户单独打给他的一次工资。此后,7家公司轮流登场,按月给他打款。
其中内蒙古天时机械有限公司,每个月给他发3000多块工资,顺便承担其缴社保的功能。剩下的那1万多块钱,则由其他几家公司分摊着发。
"不管多少个公司发工资,老板都是贾兴亮。"苏先生说的有理有据。
这种模式,在劳动法实务里有个专有名词——关联公司混同用工。2025年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制: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,即便没签书面劳动合同,法院也会根据用工管理、工作内容、报酬支付、社保缴纳等因素综合确认劳动关系;劳动者还可以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报酬、福利待遇的责任。
换句话说,公司在庭上那句"你在好几家兼职,所以不是我们员工",在法律上不仅不构成免责、脱责理由,反而可能存在——共同用人单位,承担法律责任。
更巧的是,这类案子已有近乎同构的判例:王某在甲公司干了十年,工资先后由甲及其关联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、庚、辛七家公司轮发,辞退时甲公司同样辩称"不是适格主体"。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混同用工,判令甲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。本案的"贾兴亮+7家发薪主体+天时机械缴社保",几乎是这个模板的复刻。
"帮我干太多,怕老板把他赶走"
比"否认劳动关系"更刺眼的,是辞退本身。
苏先生说,自己在职期间"帮老板干的很多事情,帮他很多的忙"——后来老板新派了个来管车队的,就把他辞退了。"用各种污蔑我的话语打发我,本来我一直干得很好,兢兢业业的。"
更关键的是:公司无理由辞退,且不出具辞退证明。
这一刀砍在哪儿?砍在失业金上。
按照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失业保险条例》,领取失业金的前提之一是"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",且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。公司既不给理由,也不给证明,当事人卡在中间,失业金领不着,新工作也因没离职证明受阻。
法律对此的态度其实非常明确:
📌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条: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,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。
📌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九条: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未出具解除/终止书面证明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工资拆分的另一层算计:社保按3000缴
回到苏先生的工资流水。
天时机械每月发3000多工资、按其缴纳社保——这意味着当事人的社保缴费基数被按3000档走了。剩下那1万多,由"其他几家公司"发,不走社保。
这是混同用工之外,第二个常见套路:工资拆分 + 社保低缴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。而如果公司长期按最低基数交社保、把大头工资挂到别的关联主体名下发,一旦查证,不仅要补足社保差额,还可能触发经济补偿(N)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(2N)——前提是,能证明那1万多也是"劳动报酬"而非别的什么名目。
而这一点,恰恰是公司现在拼命要把"七家发薪"解读成"在七家分别任职"的原因:只要能把那1万多从'本家劳动关系'里切出去,社保基数就永远可以停在3000。
"别维权了,回来上班吧"
故事最新的转折,发生在前两天。
会计给当事人打电话:"别弄了,别维权了,让你回来再接着上班。"
当事人回了句很硬的话:"公司的领导把我污蔑成那样,现在我回去咋上班?当初无理由把我辞退,我要求按照劳动法给我正常的赔偿就行了。"
苏先生跟会计说的那句话,其实已经是底线了:"正常赔偿就行。"
但凡公司当初好好给个辞退理由、开张证明,也不至于闹到仲裁庭上,被对方律师一句"你在外面兼职"却把七家关联公司全暴露在新司法解释的火力之下。
尾声
兢兢业业的工作,却遭无理由辞退,眼见苏先生证据充足,又想和稀泥让苏先生回去接着工作。苏先生只要要他按照法律条文来,正常赔偿就行。
这要求过分吗?一点也不。过分的是前面那一整套:七家公司轮番发放工资切割员工身份,3000基数的社保缴纳,污蔑完再劝回,辞退连张证明都不开。
公道在哪,《解释二》第三条写得清清楚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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